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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


1、锡政发(2002)9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
(1)具有无锡市区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的;
(2)上年度收入在市区职工平均收入3倍左右的家庭;2002年家庭收入4万元以下的家庭,以后逐年调整;
(3)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房改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供应市政府在国有土地上实施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和低洼地区危旧房改造的被拆迁家庭。

2、锡政发(2004)307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房屋拆迁补偿时,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式,并在其中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1)选择以同类区段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主要依据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评估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不予发放购买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登记凭证,由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自行购房。
(2)选择以区位基准价和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为主要依据确定的评估价格进行评估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发放购买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登记凭证,由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

经济适用房-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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